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進一步審計程序是相對風險評估程序而言的,包括控制測試和實質性程序
實施追加程序:和目前已實施的程序不一樣的另外一種程序;
擴大測試范圍:已實施的程序所抽取的樣本量不能達到目的,需要重新抽取更大的樣本量。
追加審計程序是針對同一個事項用另外的手段分析,原因是因為之前的審計程序效用基本發揮出來,要用另外的程序佐證,前提條件是發現的錯報等等逼近可容忍范圍;
而擴大范圍是已經做的程序繼續做,也就是說這個程序很有效果,所以要繼續發揮作用,前提條件是發現的錯報或者偏差要大于預期;
理解這兩個范疇最好是能夠理解清楚適用范圍和前提條件,以及實行程序的目的。
簡單地從字面層次是理解不到審計的基本理念的
擴大審計程序:執行擴大審計程序一般是因為原審計范圍過小使得所執行的審計程序不能達到原定審計目標,還需要執行更大范圍的審計程序。同樣導致執行擴大審計程序的原因主要也是因為注冊會計師在審計計劃階段不能考慮特定因素。比如對企業存貨進行監盤,計劃只對存放于被審計單位的一部分存貨進行盤點,而不是對所有的存貨進行監盤,不進行監盤的存貨以被審計單位上月的盤點記錄以及入庫出庫記錄推算。但是在監督盤點過程中發現存貨有大量流失,那么這時注冊會計師就需要執行擴大審計程序,以確定流失存貨的具體數量,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審計風險。同樣,擴大審計程序并不改變原審計程序的性質。
追加審計程序:追加審計程序是在原來的審計程序仍然有效,之后有跡象表明原程序沒有達到預定審計目標,注冊會計師就需要執行其他審計程序,也就是在原程序基礎上追加程序。注意,這里執行的其他審計程序在性質上一般不同于原審計程序,但也不排除相同的情況。需要說明的是,一般執行原程序和追加的程序是在不同的審計階段。比如對期后事項的審計,注冊會計師有責任對審計報告日至會計報表公布日獲知的期后事項實施追加審計程序。從這一說明可以看出,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實質性程序階段對期后事項實施相應的審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