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檢員考試報檢問答集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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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國家對進出口商品檢驗有何規定?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1989年8月1日施行)規定,國家商品檢驗機構對于列入《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種類表》的進出口商品,依法負責檢驗。海關對列入該表的法定檢驗進口商品,憑商檢機構在《進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的印章驗放;對列入該表的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海關憑商檢機構簽發的檢驗證書、放行單或者在《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的印章驗放。
問:應何時辦理報驗手續?
答:進出口報驗手續均應在向海關申報之前辦理。
問:商品檢驗的內容是什么?
答:商品檢驗的內容指商品的質量、規格、數量、重量、包裝以及是否符合安全、衛生要求。
問:《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種類表》由誰制定,共有多少種進出口商品?
答:國家商檢局根據對外貿易發展的需要,對涉及社公共利益的進出口商品,制定、調整并公布《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種類表》,現行的《種類表》是1995年7月1日起實施的。列入《種類表》的進出口商品共有18類,2012個,其中進口816個出口1577個。進口商品主要有:成套及單個機器設備、電氣設備、通訊設備、家用電器、交通工具、儀器儀表、醫療診斷設備、鋼材、羊毛、棉花和化纖及其織物、紙漿紙張、皮革、塑料、橡膠、化肥、煙草、農藥、石油及其產品、糖、木材等;出口商品主要有:糧油、肉蛋、水產品、水果、干果、蔬菜、罐頭、糖、煙、酒、奶制品、土畜產品、中藥材、絲、棉、麻、紗、布、毛、綢、服裝、輕工、化妝品、家電、建材、陶瓷、有色金屬及礦產品、煤、石油、化工原料、橡膠、機器設備等。
問:哪些情況可以申請免于商品檢驗?
答:凡具備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向國家商檢部門申請免驗,國家商檢部門審查批準后,可予免驗:
(1)在國際上獲質量獎(未超過3年時間)的商品;
(2)經國家商檢部門認可的國際有關組織實施質量認證,并經商檢驗機構檢質量長期穩定的商品;
(3)連續3年出廠合格率及商檢機構檢驗合格率100%,并且沒有質量異議的出口商品;
(4)連續3年商檢機構檢驗合格率及用戶驗收合格率100%,并且獲得用戶和消費者好評的進口商品。 考試用書
問:進口商品經檢驗不合格,怎么辦?
答:進口商品經檢驗不符合法規、行政法律規定的強制性標準或者其他必須執行的檢驗標準的,必須在商檢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經重新檢驗合格后,方可銷售和使用;不能進行技術處理或者經技術處理后,重新檢驗仍不合格的,由商檢機構責令收貨人退貨或銷毀。同時,收貨人應當保留一定數量的實物或樣品,以備對外索賠。
問:進口商品在口岸卸貨時發現殘損或短缺,如何辦商檢?
答:進口商品在口岸卸貨時發現殘損或者數量、重量短缺需要索賠的,收貨人應當及時向口岸商檢機構申請檢驗出證。
問:商檢對商品的品質、數量檢驗外,還有什么檢查?
答:根據有關規定,商檢還負責對出口食品的衛生檢疫和向非協議國家出口動物產品的病蟲害檢疫。此外,商檢還負責對進口貨物的環境保護的狀況進行鑒定。